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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2023年厦门大学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厦门大学贵重仪器共享平台发布时间:2023-06-13

各有关学院(研究院):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处于海关监管年限(三年)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对法人单位以外的人或单位进行开放共享时(包括科研服务、测试服务),需提前向海关进行报备。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推动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经与厦门高崎海关协商,我校已获得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简易程序资格。免税进口仪器对外开放共享具体要求详见《厦门大学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22〕厦大实4号)。

根据管理办法,现请各单位统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整)处于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情况,由我处汇总后统一向高崎海关报备。具体要求如下:

1.如实填写《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免税进口用品用于其他单位使用情况》,各单位汇总后报送至我处。

2.统计时间范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

3.请于2023年6月22日前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xmuchenpeng@xmu.edu.cn。纸质版材料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送至实验设备处。

4.同时请各单位自查本单位单价 50 万元以下非适用简易程序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该类仪器需由各单位自行在开放共享前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主管海关进行报备。

 

联系人:陈芃 2184922 xmuchenpeng@xmu.edu.cn

附件: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免税进口用品用于其他单位使用情况汇总表.docx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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